直销员推销合同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直销员推销合同
本直销员推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3-2号2层17门
负责人:佐藤保
联系电话:024-31923456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直销员编号:
电子邮箱: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以直销方式销售甲方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提供美容护理服务的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条款
1.1 《直销员推销合同》和《直销员管理手册》构成了规范乙方和甲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完整合同。本《直销员推销合同》中未予特别定义的术语适用《直销员管理手册》中所确定的定义。若各条款间的内容有任何冲突,应以《直销员管理手册》为准。
1.2 推销区域:指乙方隶属的甲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
1.3直销活动:指乙方从事的与推销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下称“宝丽公司”)的直销产品和提供美容服务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向消费者提供美容护理、办理退换货或宝丽公司的重要之业务推广活动。
1.4 直销产品: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 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宝丽公司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1.5 营业所:指乙方隶属的宝丽公司直销店铺,营业所由店长直接管理,乙方可在营业所开展产品销售及美容护理服务。
2.声明和保证
2.1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续的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直销业务。
2.2 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均真实正确,并同意若上述资料有虚假或误导,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2.3 乙方保证其已年满18 周岁,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4 乙方在此申明,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甲方产品有充分认识,并同意按甲方的要求依法为甲方推销产品,为顾客提供服务。
2.5 乙方保证其并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2.6 乙方保证其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2.7 乙方保证其并非境外人员。
2.8 乙方保证其并非其他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2.9 乙方保证其并非宝丽公司的员工。
2.10 乙方保证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2.11 乙方保证只在推销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
2.1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对作为甲方的直销员所须承担的挑战和风险已有充足的认识和理解。
2.13乙方同意其必须通过宝丽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后,应甲方邀请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取得《直销员证》时,方可成为甲方的直销员。本合同在乙方取得《直销员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报酬按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美容卡和提供美容服务的收入计算。如消费者退回产品时已过乙方报酬结算日,则甲方有权依据退回产品的相应金额对乙方销售业绩及乙方的报酬进行相应调整。
3.2 如乙方存在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及对甲方承担的其他金钱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报酬中扣除相应金额。
3.3 甲方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规定,充分履行本合同。
3.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宝丽公司经营需要制定和修订《直销员推销合同》、《直销员管理手册》,上述合同和文件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则自批准并公示之日起生效。
3.5 产品在出售给消费者之前,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管理和保管。
3.6 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姓名、照片等资料作为内部刊物登载、统计等方面使用。
3.7 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3.8 甲方应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备、披露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相关的信息。
3.9 甲方应对乙方免费进行有关产品及美容服务的培训和指导。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时,在遵循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1 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品牌声誉,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活动。乙方违反此款规定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4.2 乙方须以面对面咨询的方式开展直销活动,开展活动时向消费者出示《直销员证》和本《直销员推销合同》。乙方须妥善保管并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宝丽公司的《直销员证》,如有遗失,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公司申请补领。
4.3 乙方仅允许在宝丽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内进行直销活动;如果乙方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分公司,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另行与宝丽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违反此款规定未能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同时,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由此遭受的损失。
4.4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4.5不得就宝丽公司、直销产品(包括其功能)、美容服务等做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或在直销活动采用其他欺骗、隐瞒等手段。
4.6按甲方标定的统一价格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售产品,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产品(例如邮购)或向海外销售产品。
4.7向消费者推销成交后,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甲方营业所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乙方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后,应将该发票的复印件提交到营业所。
4.8 乙方应及时将销售额上缴营业所,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该款项。
4.9 乙方经消费者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登记消费者的会员信息及皮肤状况信息,未经消费者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应将任何和所有自宝丽公司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个人信息视为高度机密,未经宝丽公司明确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
4.10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增员情况、客户反馈等信息。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针对库存、销售、收款、店铺管理等情况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4.11 产品在未出售前商品所有权归宝丽所有,乙方应做好产品保存及管理工作,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产品丢失、损坏等无法进行销售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乙方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4.12 经乙方推销而购买直销产品的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 日内,产品是完整的、未开封、未损坏的,可以凭宝丽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宝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乙方办理换货和退货;宝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乙方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 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4.13 非经宝丽公司特别授权,乙方不得以宝丽公司、宝丽公司职工、宝丽公司的受托人、宝丽公司的代理人、宝丽公司其他直销员的身份发表任何言论或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14 乙方不得以甲方、宝丽公司或宝丽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其自身的名义或代表甲方、宝丽公司或宝丽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招募任何其他直销员或从事任何以招募直销员为目的的行为。前述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等。
4.15 乙方不得诋毁宝丽公司及其他直销员,不扰乱宝丽公司及其他推销人员(包括直销员和正式员工)的正常经营秩序。
4.16 如乙方的个人资料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4.17 乙方有权举报宝丽公司的其他直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1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宝丽公司的《直销员管理手册》等规定,接受宝丽公司监督。上述规定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宝丽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警告、扣除部分报酬、降职、解约、要求赔偿损失等。
5.乙方的收益
5.1乙方根据宝丽公司制定的《直销员管理手册》获取每月报酬。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24 条的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及服务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及服务收入的30%。宝丽公司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2宝丽公司可以随时核查直销员的售货凭证。
5.3直销员的报酬支付,按照宝丽公司制定的《直销员管理手册》进行。直销员对其就指定银行帐号所进行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4乙方应得报酬总额的税款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对现存的和将来发布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全部税赋的纳税义务。
5.5乙方可在每月25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如该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则截止日期顺延至该法定节假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致电公司或其他方式查询其在前一日历月之月销售额;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每月5日(含)之前内提出书面异议,以便宝丽公司及时核实。如乙方未能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其该前一日历月月销售金额的异议权。
6.合同期限、解除和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颁发的《直销员证》上注明的发证日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6.2 除非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到期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明确不续签合同的,否则本合同将在合同期届满后自动续约。
6.3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不得作为直销员的情况,则本合同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宝丽公司该等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本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宝丽公司在该等情况出现后并不知情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保证宝丽公司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并对宝丽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6.4 乙方自签订本《直销员推销合同》之日起60 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直销员推销合同》;60 日后,乙方解除本《直销员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 日书面通知甲方,上述两种情况下,乙方仍应在次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6.5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不符合甲方直销员任职资格的情况,或严重违反甲方《直销员管理手册》等管理制度的要求,则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本《直销员推销合同》,乙方仍应在次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6.6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均应当立即将《直销员证》和本《直销员推销合同》的原件返还宝丽公司,并不得再以宝丽公司直销员的身份推销、转卖直销产品。乙方未遵循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当保证宝丽公司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并对宝丽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6.7 如乙方违反第4 条中4.3之规定,在宝丽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之外进行直销活动,宝丽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本《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跨区的交易所得。
6.8 乙方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从事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宝丽公司有权利终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违法所得。
7.不可抗力
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克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海啸、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变更。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相互免除因不可抗力而直接导致的责任。
8.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保持有效。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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